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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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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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是割舍不断的牵挂。虽然离婚协议中孩子归一方抚养,但另一方也会竭尽所能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协议离婚时,孩子归母亲抚养,离婚后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法院 会支持吗?
案例
原告刘某与陈某结婚后于2010年6月生一子小刘,2015年11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刘由被告陈某(女方)抚养,原告刘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但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仍跟随原告及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其日常生活均由原告及其祖父母照顾。陈某对孩子并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虽协议婚生子小刘由被告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小刘仍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未尽到对小刘的抚养、教育义务,且小刘也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将小刘的抚养权判给原告刘某,并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小刘的抚养费。
律师说法
1、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资收入、父母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乙方仍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来源:www.sjzlawyerliu.com、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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