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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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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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贸公司因急需资金由法定代表人出面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还款日期到后,法定代表人却玩起了失踪。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2日,某汽贸公司因急需资金由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11月22日偿还,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出具了借条,加盖了某汽贸公司印章。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多次催讨,某汽贸公司都未归还借款。其中李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起诉,翟某某才答应偿还借款,李某某遂于2017年3月9日撤诉,但翟某某不守诚信,李某某只好又起诉于法院,要求某汽贸公司归还借款。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某汽贸公司向李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某汽贸公司在收到李某某的借款未履行清偿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某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失踪,经公告后缺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汽贸公司偿还李某某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律师说法
合法的借款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参加庭审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在合法传呼后,依法缺席判决从而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来源:www.sjzlawyerliu.com、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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