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遭遇车祸,两年多来均为植物人状态,赵某的儿子把黄某告至法院,中院一审判决肇事者黄某需赔偿85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在被黄某撞伤后,黄某不但未如期履行判决,还以女儿的名义买房买车,从而实现了财产的转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赵某的儿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黄某的行为。
2赵某去世与黄某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从而涉嫌交通肇事罪?
赵某去世,法医随后对其进行尸检,法医病理鉴定书显示,赵某系因交通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交通伤的发生、发展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黄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黄某于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经检察院批准,黄某被执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过法院一审宣判,黄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3应对黄某这种“教科书式的耍赖”,需要一种“教科书式”的流程与操作。
首先第一时间采取诉前财产保全,避免肇事者在案件审理阶段转移财产。
然后进一步缩短诉讼周期、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不需要等到像当事人赵某的儿子那样在网上“花式讨债”才及时对老赖采取严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