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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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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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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亲办案例:敲诈勒索罪辩护人庭前辩护,取得“事半功倍”的辩护效果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份左右,李某某组织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租赁某商业大厦的多个房间,由王某1、李某2招揽卖淫人员,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赵某、李某、孙某等人负责招揽嫖客,由王某某安排被告人魏某某、夏某以嫖客多加嫖娼项目为由,向嫖客多要钱。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高某通过对嫖客进行恐吓、谩骂方式敲诈钱财。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0日非法获利近9万元。2018年5月11日,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抓获,并定为了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8月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11月份,公诉机关以陈某某、王某某等14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1、案件委托

2018年8月份,我接受了夏某的哥哥的委托,办理夏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从夏某哥哥处了解到该案涉及人员众多并且被公安机关列为了恶势力案件,案件可能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检察院阶段,及时阅卷,与检察官积极沟通,提出变更夏某在起诉起诉书顺位的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我向办案机关了解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我及时查阅、复印了案卷资料。我发现在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列明的13个被告中夏某被列为了第7被告,我反复查看案卷资料后,认为公安机关将夏某列为第7被告顺位不当。于是,在看完全部案卷资料后,我向检察院提出了《关于变更夏某在起诉中被告人排列顺序的辩护意见》主要提出了四点理由:1)夏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其主要根据主犯的指示从事工作,本案中其辅助作用,应减轻处罚。(2)夏某是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犯罪嫌疑人中参与最晚的,犯罪情节较轻,参与实际敲诈的金额最少。(3)从本案的获利情况来看,夏某只参与3天且没有获利。(4)最后我一一分析了所有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并明确提出了将夏某在起诉中被告的顺位列为第10位。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在提起公诉时的14被告人中将夏某在起诉中的顺位列为第11位。

3、法院阶段,起诉书中顺位变更为第11位,庭审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为夏某减刑一年半。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因夏某的顺位调整为第11位后,辩护工作相对轻松,我从夏某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夏某参与时间短、实施敲诈勒索金额小、获利少,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认罪、悔罪等方面为夏某进行了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夏某二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没有变更之前第7的顺位,夏某会判处四年的有期徒刑。

办案感悟:

1、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越早介入,提前辩护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夏某涉嫌的敲诈勒索案件,正是因为辩护人在检察院阶段及时介入,提前与检察院沟通,最终取得了变更起诉书中对夏某有利的排列顺序,最终,取得了相对轻的判罚结果。如果当时在检察机关没有提出变更顺位的意见,在法院阶段变更的难度就比较大,很有可能出现比较重的判罚。

2、共同犯罪中从主犯、从犯角度辩护很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中从犯是可以比照主犯减轻处罚的,因此,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定要分析所有被告在整个案件中作用,准确确定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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