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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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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要点有哪些?

对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应紧密地围绕上述的证明对象展开。

具体而言,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当做好下列审核工作。 

(一)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审核的方法详见本章第四节相关内容)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诈骗案件,在甄别系个人诈骗还是单位诈骗问题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甄别非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无论是以单位法人代表的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施诈骗,也无论是单位的负责人还是单位的职员对外签订合同实施诈骗,只要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就属于单位犯罪,否则就属于个人行为。二是甄别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为单位的授权行为,单位事后是否认可。如果行为人系假冒单位名义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实施合同诈骗,则属于个人行为。如果行为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单位事后没有追认的,还是属于个人行为。 

(二)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在对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中,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审查非常重要,它是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重要区别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欺骗的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自己占有,也可能是为了单位或者他人占有。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仅是由于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同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 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合同诈骗过程中所持有的心理状态,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中,法制承办人应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及具体过程是否讯问清楚,还应注意对收集到的其他证据进行客观的分析,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时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特征,包括在签订合同之前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主观故意情况。例如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和收受货款后是否有逃匿的行为等情况来,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等。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审查犯罪的预谋与组织过程是否讯问清楚。

 (三)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通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行为,以虚构实施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案件审核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所使用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具体手段、诈骗财物的数额、用途或去向、参与人、被害人及其他共同作案人的情况进行详细审查,重点是对利用经济合同,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以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手段进行审查。如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假冒他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或者购入价,有无营利的可能,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收到货款或其他形式的定金后等是否供货或者提供服务,是否逃跑等,以此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这是合同诈骗犯罪区别于合同纠纷的关键环节。 通过对各种涉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作出判断,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定性。 

(四)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后果进行审核 合同诈骗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对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侵犯。在案件审核中,应注意审查合同诈骗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为有关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以上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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