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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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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或产生对己不利法律后果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格式条款作出了规定。那么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哪些特征?提供格式条款的商事主体应注意些什么?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以及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格式条款的主要特征:1.格式条款合同一般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所拟定;2.格式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3.格式条款合同可以用不同的但是必须是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1.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予以说明的义务。

三、提供格式合同乙方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四、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1.格式条款具备民法典第1编第六章第3节和第506条规定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五、提供格式条款的商事主体应注意些什么?

1.提供格式条款的商事主体在制定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与已于,制定过程中严格避免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2.向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充分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如(1)、对格式条款内容给相对方作出详细解释并让对方签字确认。(2)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留录音录像证据。(3)对格式合同的重点内容的字体进行加粗、标注颜色等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3.商事主体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要求员工严格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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