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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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经常会出现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形,开发商将期房卖给消费者后,因其他原因又将同一套房转卖出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方式来遏制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那么下面我们来看看以下三种方式:
一、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原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具有很强的公示效力,若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上进行了有效的预告登记的,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购房者)同意受让该房屋的,不能认定为善意受让人,因此,预告登记可以有效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产,有效的防止了开发商“一房二卖”。
二、房地产交易网签制度
房地产交易领域的网签制度,指的是房地产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形成网签号在网上公布并供相关当事人查询。网签制度是一个网络管理系统,目的也是防止“一方二卖”,甚至“一房多卖”。与预告登记主要记载与物权变动有关信息不同,网签信息更加详细具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如企业资质及证书号、银行信用等级等,楼盘信息,如绿化率、容积率、间距、总建筑面积等,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情况。
三、购房合同备案制度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这也是防止“一房二卖”的有效途径。
四、三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对比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最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能处分该不动产;其次是购房合同的备案制度;最后才是网签制度。因网签制度只是一个行政管理手段,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依法销售房屋,防止“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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