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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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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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并交付定金后,能否在要求退还?
分两种情况:1、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并交付定金后,事后不想购房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2、因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或违约不履行购房合同约定的义务,购房者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问题二:商品房买卖的认购协议、订购、预订等预约合同,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楼号、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题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问题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二卖”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五:法院如何确定开发商“一房多卖”时所有权的顺位? (一)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以支持。 (二)数位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三)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得到支持。 (四)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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