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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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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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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常见的不公平条款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确定房产商与购房者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双方一定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谨慎地订立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由房产商提供,其中可能会隐藏一些对房产商一方有利的不公平条款。在商品房交易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按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概不退还定金。”此类条款通常出现在订购协议中,不公平之处在于可能剥夺了购房者与房产商平等协商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的机会。如果未按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不可归责于购房者的原因造成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商应该退还定金。(2)“样板房仅供参考。”购房者在没有现房,仅在满意样板房的前提下与房产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此类格式条款使购房者对自己购买的房屋无法产生合理的预期,对于购房者来说显失公平。(3)“合同一旦签字生效,买方无权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此类条款属于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此类格式条款无效。(4)“非因卖方原因延期交房的,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房产商在非因己方原因造成逾期交房时,应及时向购房者说明逾期交房的原因,因未及时说明扩大购房者的损失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此种条款属于免除房产商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5)“无权更换本公司已选定的物业公司。”此类条款同样侵害了购房者的选择权,也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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