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所谓的“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了自己的债务,定金则被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一般来说,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为了确保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订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可能会专门订立一个定金合同,或者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此时定金的性质为立约定金,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定金之所以具有债权的担保功能,原因在于“定金罚则”的惩罚性,双倍罚则是判定是否具有定金性质的重要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如基于政府政策的变化房产商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建造完成的商品房因自然灾害而灭失等,出卖人将定金返还购房者即可,这时不适用于双倍罚则的规定。
来源:爱问百科商品房、二手房必知200问
石家庄房产律师、刘新勇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Copyright © 2017 www.sjzlawyerli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