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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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一人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也特别容易发生纠纷,尤其是一人公司对外负债时,股东会受到牵连,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很大一部分老板(股东)是因为对“一人公司”法律规定不了解,导致承担了不必要法律责任,那么,什么是一人公司呢?
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往往都会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的规定将该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股东需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混同,否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应对策略:
1、在公司注册时,选择注册2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2、如果注册了“一人公司”需要严格按公司法规定执行,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审计。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要发生混同。
3、如果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股东应积极应诉并提供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区分的证据包括公司财务账簿、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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