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判决生效后,第三人不仅不自觉履行,还恶意串通将股权另行转让给他人。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之诉,依法确认第三人恶意转让股权给次受益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经审理查明,债务人陈某在无力偿还债权人吴某债务的情况下,将名下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袁某,并已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吴某为此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请求并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撤销债务人陈某与第三人袁某的股权转让合同。后债务人陈某和第三人袁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而是由袁某恶意转让股权给万某,导致吴某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为此,债权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袁某与万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万某是否属于善意取得问题,善意取得成立要件有四,其一存在无处分权;其二受让财产时为善意;其三支付合理价格;其四完成法定公示。虽然万某受让的股权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公示,但其取得股权难谓善意,首先,转让协议签订6个月后才向公证处申请公证,难以确认是协议签订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万某转款给袁某的每笔交易流水,均存在“袁某支取现金—万某存入相同金额现金—袁某收到相同金额转让款”的情况,同一笔款项在二人账户内来回流转。依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无法认定万某受让股权支付了合理对价,可见万某并非善意取得。关于袁某与万某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袁某明知自己应当将股权转回陈某名下,以便陈某清偿债务,却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万某,显属恶意;万某以不合理的价格受让了股权,难谓善意。袁某与万某的行为已损害了吴某的利益,故二人所签的转让合同应属无效。
综合以上原因,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Copyright © 2017 www.sjzlawyerli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