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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石家庄律师|关于汇票民间贴现所涉违规性的立法演变

关于汇票民间贴现所涉违规性的立法演变

 银行汇票的民间贴现业务,就其目的而言,通常分为两类:1、企业为了支付工资或纳税、电费等类别的业务,而需要将所持汇票变卖以获得现金;2、正因持票企业有变现的需要,于手续繁琐的正规银行受理贴现(即银行收购汇票)之外,由此衍生出更为快捷变利的民间贴现业务,即利用买进卖出以获取差价。或者,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协助企业办理银行贴现从中收取佣金。长期以来,对于民间贴现或代理贴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民间贴现业务,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为了强化金融秩序的管理,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下发《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其主要立法目的是取缔当时泛滥设立的地方政府背景的非法金融机构,但也将民间票据贴现定性为非法金融业务,列为取缔范围。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进一步制定配套性的规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有关非法经营罪在原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对此,我们遍查当时所有的专家解读,均对该立法本意明确解释为对地下钱庄参与洗钱、赃款、国外抽逃资金业务领域的打击,而只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公开的解读意见中将票据贴现业务包括在内。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民间贴现”是否属于非法经营存在理解分歧的话,“代理贴现/中介贴现业务”显然没有列为犯罪。

  作为配套规定,2010年5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仅是概述性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标准,也并没有单独明确民间贴现业务。

  此后,对该类业务非法定性系由公安部的业务部门作出了扩大化解释:2009年9月18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对河北、安徽经侦总队《关于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中指出“以倒卖获利为目的非法开具银行汇票或收购后予以转卖,属于非法经营”;同年11月27日,又对江苏经侦总队作出《关于南京XX公司从事非法票据贴现业务认定意见的批复》指出“以非法手续代理企业向银行贴现并收取手续费用,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构成非法经营犯罪”,首次突破立法规定,将收取佣金的票据民间中介业务定性为从事非法支付。

  嗣后,各地公安机关全面开展了打击民间票据贴现业务。在此期间,各地的确陆续判处了多个案件,最为有影响的是苏州钱居良非法经营案件,当时的涉案金额约有3个亿左右。但因考虑到行为性质社会危害轻微且法律规定仍有模糊,为慎重起见各地法院均以缓刑判处。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轰动全国的杭州事件:2012年夏,杭州公安机关在集中行动中一次性抓获以林港为首的254人多个团伙案件,发案所涉民间贴现金额即达900余亿。因案件几乎涉及了当地所有主要民营企业,考虑到现实因素,杭州公安机关遂将案情逐级上报请示。随后,涉案人员于一周内全部取保。

此后不久,2012年7月27日《检察日报》中,最高检公诉厅人员发表《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非法经营罪》。该文专就集中出现于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的票据买卖及代理贴现业务指出,“刑法中的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应任意扩大化解释包含民间票据贴现,并特别指出公安部经侦局的解释意见定性有误。

2012年秋,最高检公诉厅于江苏无锡召开省级院经济犯罪公诉工作会议,进一步于检察系统内统一认识,明确了“尽管公安机关对票据民间买卖或民间代理业务仍以非法经营查处,但不应定性为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犯罪性质”的指导性意见。

随后不久,据我们所掌握:浙江、江苏、山东等地高检均以会议纪要或通知形式于内部通报。各地正在查处中的案件也因陆续获悉司法精神的变革而随之终止。但是,很长一段时期,最高检和最高法一直没有对此作出正式的公开解释。

直至2013年,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嫌疑人王少华、李容娇、陈清泰等人涉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一案过程中,就其中所涉及到的民间买卖汇票行为定性问题,经逐级请示后,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13年10月9日正式批复中明确“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以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实践中,买卖银行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就金融政策的改革来看,逐步放开金融管制引入市场化竞争已成为逐步明朗的趋势:为扩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国务院于2010年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至2013年7月20日,央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的决定中,甚至取消了票据贴现利率的行业管制。由此意义而言,司法强制性介入对民间贴现业务的打击也与国家金融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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