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彭先生:小林是我同学的朋友。去年,她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要向我借70万元,由他表姐张某作为保证人。由于借款数额比较大,我有点担心,小林又找了她的父母,以她父母名下一套价值50万元的旧房子作抵押。现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小林暂时没有能力还钱。于是,我找到保证人张某要求还钱。张某表示,小林的借款有房子作为抵押,所以,我应该先对小林父母的房子行使抵押权,对于不能清偿的部分,再找她承担保证责任。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
附记: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实现担保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下列顺序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找保证人清偿;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用于抵押的房子是小林父母的,小林本人对房子没有所有权,小林的父母是小林与彭先生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以,他们用于抵押的房子属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张某则属于人的担保。在这种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彭先生跟张某和小林的父母如果没有就担保作特别约定,那么,彭先生可以自主选择,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对小林父母的房子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要求张某清偿债务)。如果对于两种性质的担保如何实现有特别约定的,则依照约定进行。
更多精彩请阅读债权债务常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Copyright © 2017 www.sjzlawyerli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