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1-2717-5388

您所在的位置: 石家庄房产律师 >新闻中心

律师介绍

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新闻中心

日用品公司销售化妆品虚假宣传 被判三倍赔偿

认为销售的化妆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张先生将某日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终审判决日用品公司赔偿张先生8811元,虚假宣传被判三倍赔偿。

  被告某日用品公司在网页中宣传某化妆品具有淡黑、改善斑印、抑制黑色素形成并且可以增强皮肤自我修护、扩张毛细血管、促进微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功效。张先生在该日用品公司花费2937元购买33盒化妆品,后以日用品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索要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日用品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和检测报告均不能证明涉案商品具备宣传内容所称的功能,故日用品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市场监管局因日用品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而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日用品公司因涉嫌虚假宣传而被予以行政处罚。据此,法院认定日用品公司销售涉案商品存在欺诈,判决日用品公司向张某赔偿8811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Copyright © 2017 www.sjzlawyerli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