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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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2民初3447号
原告宁某,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新勇、张冠男,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人民政府配楼。
委托代理人张柳,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06月03日受理原告宁某与被告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宁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宁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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