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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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的制度。
一、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条件?
被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影响?
1、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在征信系统中记录。
3、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4、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三、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的条件?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作者:刘新勇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河北电视台《民生关注》、《今日资讯》,石家庄电视台《小吴帮忙》等栏目点评律师,《金牌律师》栏目律师团成员,现就职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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