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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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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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直是离婚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今天我通过这篇文章告诉大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共同财产+法定的共同财产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未确定由特定一方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购置财产+取得的债权+复员费(部分)+军人自主择业费(部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上各项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1、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工资+奖金+红包+红利+津贴+互助金+餐补+服装费+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劳动收入+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经营企业的收益、入股收益等包括股份、股权等)
3、知识产权收益=已得收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继承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接受赠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X年平均值
年平均值=复原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总额 ÷(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
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购置财产+其他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2021.1.1)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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