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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条款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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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等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具体是什么意思,又给我们生活带来那些影响呢?

1、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自甘风险”的原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收到伤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与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作为减免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放在一般规定部分。侵权责任编增加“自甘风险”原则,对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等类似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

2、自助行为

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确立了“自助行为”,本文为新增条文,明确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此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受害人因采取自助行为而使侵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当紧急情况解除,受害人权益得到保障后,则受害人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采取措施应当在必要范围内,如果因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好意同乘规则

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无偿搭乘他人的非营运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该条文所指向的“好意同乘”,系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减少交通拥堵,倡导绿色出行都具有积极意义。“好意同乘”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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