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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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双方依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规定,房产商将符合交房条件的商品房交付购房者使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房产商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房产商应当出示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购房者有权验房,即查验房屋的结构、面积、质量、水电管道等是否符合约定并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房屋是用作住宅而非商业用途的,房产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不出示这些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的,购房者可以拒绝交接,由此而造成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房产商承担。简言之,房产商的交付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只有在将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使购房者能够实际占有并使用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房产商完成了交付义务。需注意的是,完成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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