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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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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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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生子就构成重婚罪了?

重婚罪的概念: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必须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那么,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重婚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此处前婚和后婚均为法律婚姻。造成这种重婚行为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2012年6月底前,我国并未建立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无法进行全国性的信息比对。2012年6月底,全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目标。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除港澳台地区之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相信,今后这种形式的重婚行为会得到有效避免。其二,有配偶者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这种行为取得的《结婚证》是真实的,只是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但是当事人结婚目的是明确的,因此,不影响重婚行为的构成,也是重婚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2.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不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1994年2月1日之前与配偶不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4.1994年2月1日之前与配偶不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进行结婚登记。

     上述四种情况下,如果“后婚”的相婚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或者虽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却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后婚”的相婚人同样构成重婚行为或者重婚罪的主体。重婚罪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重要因素,一是重复办理结婚登记,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如单纯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不是认定重婚罪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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