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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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变化后有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类转化后的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来源于其婚前的个人积蓄,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条款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婚后投资产生的收益,不管初始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外的两项主要有孳息和自然增值。。此处的孳息是在狭义范围内使用,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树所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等。
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买基金的,由于炒股、买基金属于一种投资行为,既可以获利,也可能具有相当的风险,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买基金,必然占用该方时间、精力,应当属于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如果炒股、买基金赚了钱,双方在没有另行约定该笔财产的归属问题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后将该房屋进行出租,由此产生的租金收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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