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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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公司宪法”之称的公司章程,就其本质特征而言,是股东之间选择以公司作为实现共同利益载体的合作协议,也是公司在实际运作工程中内部治理的基本准则和公司中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动指南。因此,一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章程无疑会为公司的治理、运营打下良好的基础。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行了规范,如何在此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在本期,笔者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这一方面对章程条款进行设计。
一、公司股东会职权的章程设计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了股东会专属职权,除此之外,第(十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给予章程自由约定其他职权。股东会其他职权具体可以分为两类:
1、关于资产方面的职权
(1)决定对外投资或提供对外担保;
(2)决定关联交易;
(3)决定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2、关于人事方面的职权
(1)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2)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决定股权激励计划。
若公司规模不大、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之间关系紧密,股东会比较容易召开,股东同时为公司董事直接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也即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高度一致时,则以上职权不用必须明确在股东会职权中;反之,则需要明确上述职权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分配。
二、公司股东会会议类别的章程设计
定期股东会议的按期合法有效召集对公司的经营和运转十分重要,实践中各个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章程中对召开的时间和次数作出明确规定。
而由于《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了临时会议的召集条件,公司股东临时会议应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性问题的章程设计
(公司股东会召集主体已经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
1、股东会议召集的期限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公司章程在股东会议召集期限上的绝对的自由权。
2、股东会议召集的通知
由于《公司法》对于通知发出的期限可以由章程自行规定,对于股东会议召集的通知形式、通知生效时间、通知内容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根据各自不同的需求和目的进行自由设计。
(1)通知发出的期限可以小于15日,具体时间可以根据股东人数、股东联系方便程度确定。
(2)通知形式上可以选择采用书面通知形式、口头通知形式、专人送达形式、特快专递送达形式、公告送达以及电话、传真、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传媒送达形式。
(3)通知生效时间上可以选择通知发出即生效、通知达到即生效或者通知发出若干日后生效等不同的通知生效模式。
(4)通知内容上建议与会议内容、表决内容相一致。
3、股东会议召集权行使及冲突救济
对于公司股东临时会议而言,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召集权的主体存在多个,这时就有可能存在召集权行使时的冲突,公司章程应当制定明确的处理和解决机制。
四、公司股东会表决权、表决程序的章程设计
1、可以设定股东之间表决权的比例,而非单一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除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外,还可以设定分红、认缴增资的比例。
3、可以设定股东会议的股东最低出席数和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最低表决权数作为通过决议的前置条件。
《公司法》并未对出席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法定数作出要求,仅在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对于特殊情形的股东会议作出了规定。据此,章程可以设定上述条款,以防止大股东以少博多或者小股东滥用人数优势防止公司僵局。
4、可以设定不同表决事项获得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的条件。
5、可以设定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股东表决权可以亲自行使、代理行使、书面行使;可以当场通过举手、投票等方式行使;也可以会后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书面文件等方式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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