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裁判要旨:
1.股东抽回出资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第三人与股东事先约定代垫出资并协助股东完成上述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原第十五条的删除不影响第三人的上述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甲建筑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祁某为扩大公司影响力,拟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000万元,但缺乏投资能力,亦不打算真正投入相应资金,故通过中间人联系了专门为验资提供资金的陈某,双方约定祁某向陈某借款2000万元用于验资,验资完成后即还本付息。2011年3月7日,陈某向甲建筑公司的验资账户汇款2000万元。2011年3月15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将甲建筑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次日,甲建筑公司以借款名义转出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最终汇至祁某控制的账户。2011年11月,甲建筑公司与银行签订合同,借款 600万元。同日,乙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甲建筑公司无还款能力,乙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了该笔借款。
乙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建筑公司归还代偿款项,同时还以祁某抽逃出资、陈某协助抽逃出资为由,要求该两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甲建筑公司、祁某对乙担保公司的主张没有异议。陈某则抗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原第十五条已经被删除,要求其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股东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脱离原出资股东而归入公司财产范围。本案中,祁某通过借款将2000万元增资款投入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增资完成后,祁某又将款项转出,该行为属于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第三人陈某对此明知,仍与祁某约定,由其代垫资金协助祁某骗取登记后抽回出资,该行为亦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甲建筑公司归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祁某、陈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意义:通过本案例需要澄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原第十五条被删除并不影响对代垫资金、协助抽逃出资的第三人之民事责任的追究。该条文被删除的直接原因在于新资本制度下无需验资,而该条文存在着“验资”的表述。该条文被删除后,制定该条文的上位法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仍可规制相关行为。股东抽回出资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第三人协助股东完成上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三人仍然应当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石家庄律师、河北律师、刘新勇律师 手机:15127175388(微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Copyright © 2017 www.sjzlawyerli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