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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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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恶意透支信用卡27万余元 拒不归还获刑6年

刷卡消费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便捷,但如果不学习信用卡管理法规,盲目刷卡,带给自己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会触犯法律。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经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开办了“龙卡”信用卡,透支人民币5万余元;2013年9月份,在中国农商银行上犹支行办理“百福”公务卡,透支4万9千余元;2014年9月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犹支行办理信用卡,透支5万9千余元;2014年11月份,在中国银行上犹支行办理“长城环球通”信用卡,透支5万9千余元;2008年12月,在中国工商银行上犹支行办理“牡丹”信用卡,透支2万9千余元;2014年12月在上海浦发银行赣州支行办理信用卡,透支2万5千余元。被告人方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合计27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保护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提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大家在信用卡使用时,对信用卡透支数额应及时还款,否则会承担不必要的利息,甚至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面临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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