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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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2021年7月份,某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毛经理通过网上找的了我称其所在的合伙企业在时石家庄市某县区法院有一笔200万元案件,现进入执行阶段,打算委托律师代理执行阶段,帮助他们企业取得执行款项。毛经理向我简单介绍了案情:案件已经申请执行近6个月,被执行人王某初步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近期找到了王某名下有一笔大额的人寿保险,保险价值200多万元。被执行人王某为法院当地人,多次去法院吵闹,法院现在目前中止了对该保险的执行措施。毛经理拟委托我们推进法院继续执行并对该人寿保单能否执行进行了详细咨询。
2021年7月6日,我正式接受了某合伙企业的委托代理该起执行案件。接受委托后,我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的执行信息情况,并向法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的申请,并详细了解了被执行人名下被法院冻结的保单情况。经了解,法院在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保险单后,王某及其丈夫黄某1、女儿黄某2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因此,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王某的保险单的执行措施。之后,王某及其丈夫黄某向法院提起了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总计提起了7次诉讼,我代理某合伙企业积极应诉,最终,在2022年3月份取得胜诉判决书。
在本起案件中,最终的争议点为被执行人名下的人寿保险能否作为财产执行。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案例参考,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王某某名下的保险单属于分红型人寿保险,该保险虽有人身保障条款,但根本属性属于财产权,不属于人身权范畴,该保险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依法被强制执行。2、案涉保单投保时间虽发生在债务纠纷发生之前,但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仍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嘉兴某合伙企业债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其名下保单单。3、保险单的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王某某,其孩子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无权提出抗辩。
在取得胜诉判决后,2022年6月份,我联系了执行法院要求扣划王某名下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一个星期后,执行法院顺利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114万元到法院账户,2022年6月6日,某合伙企业顺利收到法院转来的执行款项,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办案感悟:1、办理执行案件,不是简单向法院申请执行就行,需要与法院配合好,当事人有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2、执行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所以,需要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3、执行程序是一个漫长过程,所以在执行过程中要调整心态,不能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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