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1-2717-5388

您所在的位置: 石家庄房产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律师文集

石家庄房产律师|珠海一开发商未兑现售楼广告中楼巴服务被判赔偿

01裁判要旨

开发商关于小区提供楼巴附加服务的广告内容对业主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开发商未按广告内容提供楼巴接送服务,构成事实违约,需赔偿业主相应损失。

02基本案情

2016年,小明购买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一套商品房。虽然该商品房离市区较远且交通不便,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提到会安排楼巴接送业主,发车频率为每十分钟一班。楼巴是一种交通工具,在特定的时间、区间内,用巴士等交通工具把乘客送到目的地,行驶时间大多聚焦在上班和下班高峰期,早晨从六点到八点半之间,晚上从六点到八点之间。有楼巴接送通勤,让小明得以放心买房。房屋交付后,开发商迟迟没有兑现每十分钟一班的楼巴服务,小明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按广告内容提供穿梭巴士服务,五年免费。

  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实际提供的楼巴服务达不到宣传的数量及频次,属于违约,判决开发商向小明支付违约金8300.01元。

  开发商及小明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上诉,小明上诉请求与一审相同,开发商则上诉请求改判无需向小明支付赔偿款。

  珠海中院二审认定,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写明楼巴的数量、发车频率、往返地点、费用等,应认定为开发商就商品房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在涉案楼盘公共交通不便,业主多数跨区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开发商销售广告中关于免费楼巴服务的宣传对业主判断房产价格和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开发商关于免费楼巴服务的宣传构成要约,应作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投入的楼巴服务情况与其承诺的情况不一致,构成违约。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开发商需向小明支付违约金8300.01元。

03 石家庄房产律师提示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Copyright © 2017 www.sjzlawyerli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